|
|
事项编码: | 003591459XK00302 | 基本编码: | 350106003003 | 实施编码: | 11350000003591459Q2350106003003 |
行使层级: | 省级 | 事项类别: | 即办件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申报对象: | 个人,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组织,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受理后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即办 |
承诺时限说明: | 需上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名称除外。 | ||||
实施部门: |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 |
主办处室: |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和审批处 | 联系电话: | 0591-87760773 | 监督和投诉电话: | 咨询电话:0591-87760773;监督投诉电话:0591-87716016 |
年审批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权责清单: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
特殊环节: | 无 | ||||
前置审批: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通办范围说明: | 无 | ||||
个人办事主题分类: | 其他 | ||||
企业办事主题分类: | 其他 | ||||
备注: | 无 |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条件:
1.设立公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登记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2.福建省内资企业名称办理特殊条件:
(1)企业名称行政区划使用“福建”或者“福建省”的条件:①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已设立或拟设立企业法人;②出资数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有限合伙企业;③其隶属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金)、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数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支机构;④住所在福州(平潭)综合试验区内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法人,允许企业名称冠以省名。
(2)企业名称中可以不含行政区划条件:①全国性公司;②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③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⑤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⑥外商投资企业;⑦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3)用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省知名字号当企业字号条件:需得到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称、省知名字号权利人授权。
(4)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条件: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跨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可使用“实业”、“发展”等企业名称。
二、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条件:
1.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6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申请条件:
1.设立公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登记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2.福建省内资企业名称办理特殊条件:
(1)企业名称行政区划使用“福建”或者“福建省”的条件:①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已设立或拟设立企业法人;②出资数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有限合伙企业;③其隶属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金)、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数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支机构;④住所在福州(平潭)综合试验区内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法人,允许企业名称冠以省名。
(2)企业名称中可以不含行政区划条件:①全国性公司;②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③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⑤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⑥外商投资企业;⑦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3)用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省知名字号当企业字号条件:需得到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称、省知名字号权利人授权。
(4)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条件: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跨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可使用“实业”、“发展”等企业名称。
四、分支机构名称预先(变更)核准申请条件:
1.设立公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登记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 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交通指引 |
上午8:00—12:00 下午(10月1日—5月31日14:30-17:00,6月1日—9月30日15:00-17:30),节假日除外。 | 福州市五四路358号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一楼行政服务中心3-7号窗口,邮编:350001 | ![]() |
在部门系统申请方式承诺 | 网上申请到窗口最多次数 (含领取结果) |
账户要求 | 承诺到窗口最多次数说明 | |
![]() |
【三星】网上申请和预审,纸质材料收件受理(收到纸质材料后才能受理) | |||
![]() |
【四星】网上申请、预审和受理,纸质核验办结(只需领取结果文件时,提交纸质材料) | |||
![]() |
【五星】提供全流程网上办理(在线申请、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结),申请人不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只须办结后领取结果 | |||
一般注册账户 | ||||
网上申报 | 网上申请:窗口收件办理 | 网上申请:邮递材料办理 | 提交电子签章材料全程网上办理 | |
一般注册账户 | ||||
实名认证账户 | ||||
电子签章账户 |
纸质材料提交方式 |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
![]() ![]() |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加*号为网上申报必须上传的材料)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收取方式 | 附件下载 |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材料 | |||||||||||||
1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
表格来源工商部门,复印件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
|
||||||||
2 | *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电子证照 |
|
||||||||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材料 | |||||||||||||
1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
表格来源工商部门。复印件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
|
||||||||
2 | *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电子证照 |
|
||||||||
3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工商部门 | 纸质收取 |
|
||||||||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申请材料 | |||||||||||||
1 |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
表格来源工商部门。复印件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
|
||||||||
分支机构名称预先(变更)核准申请材料 | |||||||||||||
1 | 《分支机构名称预先(变更)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
工商部门 | 纸质收取 |
|
||||||||
说明:备注:以上凡是涉及本部门颁发的证照复印件和批文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可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共享到的证照,不再要求提交相关纸质证照复印件。上述申请材料由登记机关自行打印并归档。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1、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核:承办人应依法对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相应的登记通知书。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 3、制发证照。依法准予登记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制发证照或相应文书,并告知申请人领取。 4、归档。登记完成后,应将申请登记材料按照要求整理归档。 |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十条 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十八条第一款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发布,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五条第二款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第三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十二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 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管理,参照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第二款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七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人”“特殊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有福建工商红盾网申请和现场申请两种办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