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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003591256XK00201 | 基本编码: | 350157012001 | 实施编码: | 1135000000359125642350157012001 |
行使层级: | 省级 | 事项类别: | 承诺件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申报对象: | 个人,企业,社团组织 | 法定时限: |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受理后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说明: | 无 | ||||
实施部门: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主办处室: | 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 | 联系电话: | 0591-38161636 | 监督和投诉电话: | 0591-38161636,0591-87614009 |
年审批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权责清单: | 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含2个子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
特殊环节: | 无 | ||||
前置审批: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通办范围说明: | 无 | ||||
个人办事主题分类: | 职业资格 | ||||
企业办事主题分类: | 交通运输 | ||||
备注: | 无 |
1、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2、年龄不超过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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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 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交通指引 |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季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 无纸化,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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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只提供网上办理,不提供窗口申请 |
在部门系统申请方式承诺 | 网上申请到窗口最多次数 (含领取结果) |
账户要求 | 承诺到窗口最多次数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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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网上申请和预审,纸质材料收件受理(收到纸质材料后才能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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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星】网上申请、预审和受理,纸质核验办结(只需领取结果文件时,提交纸质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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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星】提供全流程网上办理(在线申请、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结),申请人不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只须办结后领取结果 | |||
一般注册账户 | ||||
网上申报 | 网上申请:窗口收件办理 | 网上申请:邮递材料办理 | 提交电子签章材料全程网上办理 | |
一般注册账户 | ||||
实名认证账户 | ||||
电子签章账户 |
纸质材料提交方式 |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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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加*号为网上申报必须上传的材料)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收取方式 | 附件下载 | |||||
一、初始注册 | ||||||||||
1 | *初始注册申请表(表格由“福建省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 自动生成并打印,不得修改或由第三方下载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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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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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含正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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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上传 电子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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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人的学历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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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 | 上传 电子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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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劳动聘用关系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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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网上下载 |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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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电子证件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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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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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新注册 | ||||||||||
1 | *重新注册申请表(表格由“福建省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 自动生成并打印,不得修改或由第三方下载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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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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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含正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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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上传 电子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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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人的学历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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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 | 上传 电子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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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劳动聘用关系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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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网上下载 |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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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电子证件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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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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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余洲标 | 当场 |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福建省注册建造师实施办法(闽建筑(2007)2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进建设类个人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16)29号),《关于提升个人执业注册行政服务效能的通知》(闽建许〔2017〕79号)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 系统内直接收件。 |
受理 | 余洲标 | 2工作日 |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福建省注册建造师实施办法(闽建筑(2007)2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进建设类个人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16)29号),《关于提升个人执业注册行政服务效能的通知》(闽建许〔2017〕79号)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 系统内直接受理。 |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余洲标 | 8工作日 |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福建省注册建造师实施办法(闽建筑(2007)2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进建设类个人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16)29号),《关于提升个人执业注册行政服务效能的通知》(闽建许〔2017〕79号)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 提出审查意见,转入决定环节。 |
决定 | 文芳,林一斌,林金桑 | 2工作日 |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福建省注册建造师实施办法(闽建筑(2007)2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进建设类个人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16)29号),《关于提升个人执业注册行政服务效能的通知》(闽建许〔2017〕79号)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 1.符合相关决定的,准予行政许可;2.不符合相关决定的,不予行政许可。 | |
制证与送达 | 制证 | 郑丽星 | 10工作日 | --------------- | 注册人员网上公告。 |
发证 | 郑丽星 | 2工作日 | --------------- |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
1.《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